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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这样进行缴纳: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银行在收受罚款后...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我国《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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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分之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必须履行先行催告的法律程序。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启动“加处罚款”的程序前,需要以“催告书”的形式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而且规定了这种催告只能采取书面形式。 2、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在收到催告书后依法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于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机关还需记录和复核。 3、加处罚款决定需要依法作出。按照《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经先行催告后,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加处罚款的强制执行决定,这种决定也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4、加处罚款决定执行文书需依法送达。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这两种文书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 5、加处罚款决定具有法定救济途径和期限。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决定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在决定书中必须载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应该由当事人通过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来缴纳。并且当事人需要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及时缴纳罚款,但是行政机关当场收缴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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