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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当事人行使解除权没有条件限制,可以随时解除委托。 1、委托人撤销委托或受托人辞去委托时,都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 2、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
委托人撤销委托或受托人辞去委托时,都不必征得对方的同意,因此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自己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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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合同当事人行使终止权无条件限制。当事人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但委托合同是免费的,除当事人有不可归责的理由外,终止方应当赔偿终止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委托合同有偿的,终止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预期利益。
合同终止权的行使期限规定: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行使;无上述期限的,自知道或者知道终止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或者在对方催促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是:《保险法》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依此,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要件包括三个方面: 1、投保人在主观上要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这里排除投保人的一般性过失,是因为投保人不是专业的保险业者,对保险专业知识的了解不如保险人,不能要求他们象保险人那样尽善良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其只需尽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即可。 2、投保人在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存在误报、漏报、瞒报的情形。也就是说,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针对的是投保人的不实告知行为。 3、投保人的不如实告知必须能够影响到保险人是否订立保险合同或者确定保险费率高低的决定。亦即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于危险之估计者。 足以变更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人将会拒绝承保;足以减少则意味着如果投保人据实说明,保险人则将收取较高的保险费。 如果保险人因为投保人不实的告知行为而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那么这项意思表示将会给保险人带来额外的风险和负担,而保险人只有通过解除合同才能避免自己所面临的这项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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