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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虽然没有单独规定商标注册申请原则,但在其有关条文中已体现得很清楚,即“一类商品一件商标一份申请”的申请原则。在我国商标注册...
国际局收到符合《马德里协定》、《马德里协定议定书》及其《共同实施细则》各有关规定的申请后,即编号,并在国际注册簿注册。此时的商标注册称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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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实行属地原则,在中国取得注册的商标,仅在中国的范围内受法律保护,在其他国家没有商标专用权,不能受到外国法律的保护。以前,我国的一些企业由于缺乏到外国进行商标注册的知识和法律意识,只注意到外国销售和宣传商品,不积极到外国进行商标注册,以致许多在销售国建立信誉的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使我国的对外贸易受到严重损失。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迅速扩大,外贸出口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提高对在国外申请商标注册意义的认识,积极做好到外国申请商标注册的工作,对我国市场经济的顺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原则为:申请在先原则、自愿注册原则。谁先提交的申请,先审核谁的。申请在先原则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在先是根据申请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来确定的,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因此应当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作为判定申请在先的标准。我国商标法在坚持申请在先原则的同时,还强调使用在先的正当性,防止不正当的抢注行为。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相关法规细则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商标国际注册证》由国际局发给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详细记录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相关事项的证明书,通常从申请日起4个月内由国际局直接发给申请人(代理人)。根据《协定》进行的国际登记需要1年,根据《协定书》进行的国际登记需要1年半,因此指定的领土延长的国家在国际局向申请人发行《商标国际登记证》后,有可能驳回申请人的领土延长申请。因此,该商标国际注册证只能证明申请人已经注册商标国际,但不能证明商标国际注册证指定保护的国家有效。可以证明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指定保护的国家有效的法律文件是国际局保存的商标国际注册簿。国际局收到符合《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议及其协议书共同实施细则》的国际注册申请后,在国际注册簿上注册,向商标注册申请人发行《商标国际注册证》,《商标国际注册证》直接发送给商标局国际注册处,商标局国际发送给申请人或商标代理机构。应该注意的是,申请人的填写地址必须明确(可以增加通信地址),如果申请人的地址发生变化,必须立即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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