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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
1、从法条理解出发:公司法一百八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一条款并没有规定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 2、从现实可操作性角度出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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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许多有限责任公司难有主管机关或主管部门,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烙印,在实务中难以操作。 其次,由于主管机关未明确界定,而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针对人数众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特别规定了“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则规定了“由股东组成”,这就表明清算组的人选并不需要股东会确定,公司是被清算的客体,全体股东则属于当然的清算组成员。况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限,法律对人数又有明确规定,因此,从立法精神看,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义务人应是全体股东。 股东会决定由股东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本无可非议,但股东会对清算组成员的确定有失公允。在本案中公司股东早已形成两派,如果其中一方股东无法享有参加清算组的权利,那么,就很难保障其剩余财产的分配权利,故法院依法予以宣布无效。
1、清算组成员不可以一个人,至少三个人。清算组可以自行组成,属于有限公司的,可以由股东成立,属于股份公司的,可以由董事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算期间,公司仍然具有法人的资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可以是股东等自然人,不可以是法人,依公司具体形式有不同要求: 1、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 2、如果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应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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