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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有什么内容?

2022-09-13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数额的;(三)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四)未经地方税务机关批准而迟延缴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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