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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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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有效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带义务人都对不履行义务承担全部责任。属于民事责任的一种。满足以下条件的,认定为负有连带责任:一、连带责任人人数大于等于两个;二、连带责任人与债权人之间有债的关系且为不可分之债;三、连带责任所指向的债必须不可分;四、连带责任的客体必须是种类物;五、承担须有法律明文规定或者当事人明确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 (2)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为两个以上,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可以是一个。 (3)连带共同保证发生在各个保证人之间的,其对应是按份共同保证;而连带责任保证发生在保证人与主债务人之间的,其对应的是一般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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