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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最长是6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连带责任保证的期间应当是由保证人与债权人协商确定的,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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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责任保证有期限,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由当事人自主约定没有限制最长时间,并且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担保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而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确定的保证期间,要是早于或者是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话则视为没有约定,最长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六个月;而出现约定不明情形的约定保证合同的话,保证期间最长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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