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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医疗期的时间由指定治疗工伤的医院或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企业和被保险人。 2、工伤医疗期应当按照轻伤和重伤的...
首先必须取得工伤认定,否则就谈不上工伤医疗期(停工留薪期)。 一般发生工伤后,就医治疗,完了医生会出具病休单,建议休息多少天。如果复诊后,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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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6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9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为12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18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24个月。如果是职业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作受伤或患职业病,有一定的停工留薪期(医疗期)。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五年以上的为6个月。
工伤医疗期待遇,又称停工留薪期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在停工留薪期期间,工伤职工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住院期间享受伙食补助,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非因工负伤医疗期限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给予三至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限:(一)实际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在五年以下的,给予三个月;五年以上的,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二十四个月。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按十八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按三十个月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第五条企业职工在医疗期间,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第六条企业职工未因工致残,经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间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工作或者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和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和退休待遇。被认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间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第七条企业职工因工致残,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参照工伤和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认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和退休待遇。第八条,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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