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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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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这里面涉及赠予和继承两个问题。(老头子在老太太还在医院治疗的时候,已经把老太太的存款给了小儿子)这个有没有证据?(想把财产都给小儿子)这只是个想法,有没有具体的手段已经实施?(还有一套拆迁房(168m2))这个房子的产权原来是谁的?现在在谁的名下?这些问题,是本案的关键。
凡涉及房屋赠与,进行完不动产变更之后,便不得任意撤销。对于父母赠与自己孩子的房产同样如此。但是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些特殊情况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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