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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对应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一些意见:57、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未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的...
建议你不列你弟弟,原因有2: 1、若列你弟弟为原告的话,因其不具有行为能力,那么他的签字是有问题的,对方一旦提出来首先面临的是解决确认民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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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法院起诉债务人的时候,可以追加保证人,要求债务人无法承担债务时,由保证人赔偿。但是法院会根据案件需要追加其他借款人或者保证人。一般情况下,如果保证人承担的是一般保证责任,而出借人只起诉保证人,法院需要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的这种情况,其他情况,法院可追加,也可不追加。如果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对于出借人一方,在借款人有其他保证人在以上合同或者字据上签字时,一定要明确其保证人身份,免得到时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1、在诉讼中,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负有举证一方的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则就要承担不利后果。 2、“明显违反生活常理”是由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进行的推定。
人身损害案件中,如果保险公司已经针对伤者的损失进行理赔,但因为伤者的伤情发生变化,又产生了医疗费用等损失,是可以基于同一交通事故事由继续向责任方及其保险公司主张赔偿的。即使是已经签订了赔偿协议,约定互不追究,但如果是因为签订协议时,不可预见或重大误解造成对伤者病情或损失数额认定存在较大的差异,也可以主张变更或撤销赔偿协议,按实际损失主张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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