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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管辖:离婚诉讼适用一般地或管辖,即,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别管...
新的民事诉讼法司解释对离婚案件管辖的最新规定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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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两个条文分别对“一般管辖”和“专属管辖”进行了相关规定。专属管辖是对一般管辖的补充规定,它不能凌驾于其他管辖权原则之上而成为最基本的管辖权原则,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予以适用。
婚姻案件,一般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管辖一般以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但在以下五种特殊情况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婚姻案件管辖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况之一:(一)对不在中国领域内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三)对被监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判刑或者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四)非军人对军人(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一方提起的离婚诉讼;(五)被告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原告一方起诉要求离婚的诉讼。综合上面所说的,起诉离婚就说明双方是在没有达成一致的条件下才起诉的,如果被告不同意那么就尽量的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来证明,如果符合条件的话,那么法院一般就会判决离婚,这是不管对方同意不同意的,由法院直接判决,所以,起诉离婚就必须要有证据,没有证据的就只有等到6个月之后再次起诉。
离婚诉讼案的管辖规定有:一般情况下,离婚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被监禁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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