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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一般会被认定为无效吗?

2021-10-11
1、一方以欺诈.威胁的手段制定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在一方当事人诈骗或威胁的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难以表达自己的真实意义,采用欺诈或威胁手段制定的格式条款无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方利益的。恶意串通是指双方当事人非法串通在一起,共同订立某种格式条款,造成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损害。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以合法的形式掩盖违法的目的是指当事人通过实施合法的行为掩盖违法的目的,或者从事的行为在形式上是合法的,但在内容上是违法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制定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市民健康。损害消费者利益达到一定程度的格式条款,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属于无效格式条款。5、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的责任,加重对方的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责,加重对方的责任。如果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将无效。6、造成人身损害可免责的条款无效。法律不允许在合同中约定人身损害不承担责任等免责条款,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的生命健康权,7、《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8、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9、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规定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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