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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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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明确事实的专业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确定有资格的鉴定人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没有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专业问题需要鉴定的,必须委托有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第七十七条鉴定人有权知道进行鉴定所需的案件资料,必要时可询问当事人、证人。鉴定人应提出书面鉴定意见,并在鉴定书上签字或盖章。第78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需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对民事诉讼证据的一些规定,第27条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提出异议申请再鉴定,证据证明有以下情况之一,人民法院应允许(1)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没有相关鉴定资格(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3)明显依据不足的;(4)质量证明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况。对有缺陷的,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一)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存在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鉴定人已经收取的鉴定费用应当退还。拒不退还的,依照本规定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对鉴定意见的瑕疵,可以通过补正、补充鉴定或者补充质证、重新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重新鉴定的申请。 重新鉴定的,原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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