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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
我国《票据法》第4条第4款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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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书写欠条时,为保证其具备法律效力减少日后产生纠纷的可能性应注意以下几点:一是欠条内容完整比如应书写清楚借款人和放款人的法定全名、大写及小写的借款金额、借款的时间期限包括借款的起止年月日和明确的借款期限、若涉及到利息还应清楚写明年利率或月利率以及最终应支付的借款利息总额、付款方式以及借款本人亲自签章、手印或亲笔书写的签字等等;二是欠条书写应字迹清晰可辨认并书写紧凑减少可增添内容的留白;三是要注意欠条的保管防止因时间推移字迹褪色或遭到腐蚀。若在借款时没有留存欠条或者欠条遗失则应尽可能的寻找其他证据加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比如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包含借款内容的影音通讯资料、付款凭证或银行转账凭证等等。
可以。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风险提示: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原票据的持有人只能向票据的无权占有人行使追索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分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和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前者是指有直接票据交付关系的前后手之间,取得票据的一方未支付对价,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后者是指对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要求返还票据,其目的是要求返还票据上的权利。因此,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付出对价且基于善意取得第三人,不在票据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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