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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
在以下条件下,持票人有权主张票据追索权: 1、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或逃跑; 二、承兑人或者支付人因违法被责令破产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 承兑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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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纠纷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票据支付地点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点。票据未注明支付地点的,票据支付人(包括代理支付人)的住所或主营业务所在地为票据支付地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票据支付地点是指票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点。如果票据上没有载明支付地点,汇票支付人或代理支付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支付人或代理支付人的营业场所为票据支付地点。代理付款人是付款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付款人的委托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第七条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管辖。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它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又称第一次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票据主债务人(如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发票人、支票的保付人等)行使请求其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追索权是指因持票人在第一次请求权没有或者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对票据的其他付款义务人(如汇票、支票的发票人,汇票、本票的保证人,票据的背书人等)行使请求偿还票款的权利。
原票据的持有人只能向票据的无权占有人行使追索权。票据返还请求权分为无对价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和恶意取得票据的票据返还请求权。前者是指有直接票据交付关系的前后手之间,取得票据的一方未支付对价,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后者是指对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恶意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有上述情形出于恶意而取得票据,交付票据的一方要求对方返还票据所产生的权利。票据是票据权利的载体,要求返还票据,其目的是要求返还票据上的权利。因此,除了上述两种情形之外,付出对价且基于善意取得第三人,不在票据返还请求权的行使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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