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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后,不再将“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作为无效婚姻的情形,并相应增加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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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典并没有规定一方患有精神疾病会导致婚姻无效。 2、导致婚姻无效的原因只有三种: (1)重婚、 (2)未到法定结婚年龄 (3)双方有近亲关系。 3、但是一方婚前隐瞒重大精神疾病的,另一方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包括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法律未规定患有精神疾病而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结婚不属于无效婚姻。 《民法典》规定了三种婚姻无效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当事人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的三种无效婚姻以外的情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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