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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控股合并,指合并方或购买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对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控制权; (二)吸收合并,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被合并方的全部净资产;...
1.控股合并 合并方(购买方)通过企业合并交易或事项取得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企业合并后能够通过所取得的股权等主导被合并方的生产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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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合并是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 企业合并又分为以下三种方式: 1.控股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B企业,即是说合并双方,只是A取得了B的控制权,A能够对B的生产经营作出决策,但B仍然维持其独立法人资格。 2.吸收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A企业,即A取得了B的全部净资产,并将B的资产、负债全部并入自己的账簿和报表进行核算,B企业法人资格消失。 3.新设合并:意味着A企业+B企业=C企业,即使参与合并的各方在企业合并后法人资格均被取消,重新注册建立一家新的企业,由新注册成立的企业持有参与合并企业的资产、负债在新的基础上经营。
1、吸收合并。一个企业合并另一企业,被合并方注销,合并方继续存在。 2、新设合并。原来的企业全部注销,新设立一个企业,为合并后的企业。 3、控股合并。合并方通过直接或间接控制被合并方50%以上(不含50%)的股权,完成合并。合并方与被合并方继续存在。
(一)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公司法》所规定的程序,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合并成一个公司的行为。我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合并的形式有以下两种。 1、吸收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中,其中一个公司因吸收了其它公司而称为存续公司的合并形式。 2、新设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通过合并时各方解散,在此基础上设立一个新的股份有限公司,这个新设的公司接管原有几个公司的全部资产和业务。新的四种联合形式:以现金购买资产;以现金购买股票;以股票购买资产;以股票购买股票。(二)公司的分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立,是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或其他原因而分开设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分立的形式:(1)新设分立,是指一个股份有限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为两个部分以上,另新社两个以上公司;(2)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其财产或营业的一部分分离出去设立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三)公司的解散公司的解散,在《公司法》上就是指公司法人资格的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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