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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约定管辖优先于审批管辖?

2021-10-2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此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承诺辖内必须满足的条件协议辖内,又称合意辖内或承诺辖内,指双方当事人在发生纠纷前或发生纠纷后,以合意的方式承诺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辖内法院。约定管辖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1)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案件,只限于合同案件,并且只限于第一审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的合同案件。(2)当事人协商选择管辖法院的范围,限于被告地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地址、目标地人民法院。如果当事人选择与合同无实际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此协议无效。合同签订地是指合同双方在书面合同上签字和盖章的地点。例如,广东某厂与黑龙江某厂在北京签订购销合同,北京为合同签订地。目标物的所在地是指标物的保管场所。例如,上海某厂与大同某厂签订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履行地为大同火车站,货物由上海装船运至秦皇岛港时发生纠纷,因货物在秦皇岛港,秦皇岛港为标的物所在地。(3)必须以书面合同的形式选择管辖,包括书面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诉讼前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管辖协议,口头协议无效。(4)当事人应确定的,单一选择。当事人必须在上述五个法院中选择其中一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条的规定,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选择辖区的协议不明确或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两人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选择辖区的协议无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确定辖区。(5)协议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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