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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八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
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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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的实质,是法律赋予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有权变更和确定案件管辖法院,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案件及时正确地裁判。 2、移送管辖,是指地方人民法院受理某一案件后,发现对该案无管辖权,为保证该案件的审理,依照法律相关规定,将该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移送管辖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移送,而不是对案件管辖权进行移送。它是对管辖发生错误所采用的一种纠正措施。移送管辖通常发生在同级人民法院之间,但也不排除在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移送。
等级管辖是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原《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反革命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二)有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普通刑事案件(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0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事件。第21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地域管辖就是按照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和当事人住所地来划分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的权限。级别管辖是确定纵向的审判分工,地域管辖是确定横向的审判分工。
我国除设有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一些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这些法院也管辖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军事法院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铁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的合同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虽然这些专门法院有特定的受案范围,它们所受理的案件也具有专属性,但这种专属性与专属管辖不同。另外,在专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时也存在着专属管辖与非专属管辖之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以下简称《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就对一些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法院在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作出审查的时候,往往会先对管辖问题进行审查,也就是看自己是否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如果不具有管辖权的话,那么就不予受理案件。若是在受理案件之后才发现其实并不具有管辖权的,则往往就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专属管辖就是针对一些特殊的纠纷而确定管辖权的方式,比如,要是因为不动产而产生了纠纷的话,则一般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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