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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既遂的量刑: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内从重处罚。法律规定,一般的聚众进行淫...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1)第42条:诱惑未成年人集体淫乱事件(《刑法》第301条第2项)诱惑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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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既遂的量刑: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应当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内从重处罚。法律规定,一般的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基础刑期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但对于引诱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法》 第三百零一条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活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6日) 第九条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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