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备案的合同文本,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使用的,提供方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60日内报办理其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开发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未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城乡其它组织和个人(含外来暂住的境内中国公民和外商投资企业中方员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绿地性质。因城市规划调整或者重大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确需改变的,应当由园林主管部门审核,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改变绿地性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并根据相关规划易地建设同等面积的绿地。绿地性质改变涉及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的,依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有下列违反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0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承担赔偿责任:(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二)未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期限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三)占用城市道路期满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工程完毕后,未及时按照规定要求修复或者清理现场的。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36人已浏览
900人已浏览
363人已浏览
38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