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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要求当事人履行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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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物业、住宅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栋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立,应当遵循业主所有、统一交存、专户存储、业主决策、专款专用、政府监管的原则。首次专项维修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和业主按照下列规定交存:(一)开发建设单位按照物业总规模建安造价百分之一点五(配置有电梯的,按照建安造价百分之二点五)的比例交存;(二)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金额为每平方米建安造价的百分之五。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管理的具体办法。
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是本级政府所属的一个行政机关,能够以自己的名义履行职责,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依法将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集中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原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集中的行政处罚权的一种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改革源于199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该法第16条规定,“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中央垂直领导机关的处罚权和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权不得被集中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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