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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其共性在于既未出资,也未进行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有何不用,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公司股东要承担的责任: 1、足额缴纳出资的义务; 2、遵守公司章程的责任; 3、追加出资额和填补出资的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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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股股东分为公开身份和不公开身份。1、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不公开身份的干股股东的共性在于既没有出资,也没有形式登记。这种共性的法律后果是,无论其股权取得的原因如何,其股东资格都不会受到法律保护。对于一些对公司的成立或经营起着重要作用,通过不出资公司而享受公司收益的法人或自然人,其收益权随时可能终止,法律不能以股东资格保护其获得收益的权利。对那些利用职权享有公司收益的人来说,这种股票无疑是权力股,这种不劳而获的行为无疑是违法或犯罪的。如果这种干股股东的违法行为符合受贿罪等罪名的构成要件,将受到刑法的制裁。违反党纪、政纪的,应当受到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法律责任根据公开身份干股股东的两种存在基础,其法律后果也各不相同。对因腐败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如上述,应承担因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对因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其交易形式不同,其法律责任也不同。对于控制公司经营资源或者为公司的设立或者行动做出重大贡献,取得公司股权并登记为公司股东的,更接近《民法》的赠与,我国法律保护当事人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意思自治行为。对因违法交易而产生的干股股东,当然不会保护其股东资格,同时也要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此外,需要注意的是,根据修订后的《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法人或自然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为出资。,因为以上出资取得干股的股东资格不受法律保护。
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下列责任: 1、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3、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4、《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不一定。如果是公司的民事责任股东是要承担罚款的。如果是公司的刑事责任,一般是法人代表和负责决策的人一起负责的,股东不受牵连。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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