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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遗嘱继承中,经常碰到其他继承人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来主张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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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证据的来源一般有三种情形:(1)原始积累;(2)临时收集;(3)专业鉴定。 一、证据的来源:(1)原始积累:在日常生活中逐渐留存、积累下来的、与相关事实有必要关联的票据和其他一些文字资料等。 (2)临时收集:由于一时需要证明某些方面的事实存在,而没有现成的资料依据,专门为了获得与之相关的材料,而临时进行收集。 (3)专业鉴定:有些证据可以通过专业鉴定获得。例如:亲子鉴定、房屋质量(造价)鉴定、产品质量鉴定,等等。专业鉴定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 二、《民诉法》规定的证据范围: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三、最高院关于民诉证据的《若干规定》不能作为证据的情形: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1、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这一规定属于强行性规定,遗嘱取消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继承权的,不能有效。 2、遗嘱人未保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遗产处理时,应当为该继承人留下必要的遗产,所剩余的部分,才可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照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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