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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工程项目所在地银行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工资。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中,应当约定人工费数额或者其所占比例,并将款项单独拨付到施工总承包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
施工总承包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开设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应当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实行小时工资制,其工资由企业与劳动者协商确定,但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非全日制用工不执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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