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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法律规定,当事人本人或委托人有权利申请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民事诉讼法》规定:第四十九条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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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律师作为代理人的在经过批准后是有权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时,根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第八条规定,查阅案件材料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 第九条规定,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不得涂改、损毁、抽取案件材料。人民法院对修改、损毁、抽取案卷材料的诉讼代理人,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时可以摘抄或者复印。但是,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诉讼代理人应当保密。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在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诉讼代理人不得将查阅的案件材料携出法院指定的阅卷场所。例如,王某作为张某的诉讼代理人,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他到阅卷室调阅案件材料,要求查阅案件审判卷的副卷,这时,工作人员就会拒绝其请求。法条提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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