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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中是不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在实际当中,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如果对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存在异议的,可以提出来由法院审查,但这种管辖权异议的提出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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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管辖权异议一般是不需要进行同时答辩的,但是也是有例外的。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合法的向法院提出异议,但是否认定移送管辖,是需要结合实际的证据以及相关条件来进行判定的。
第三人无权对受诉法院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 1、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参加诉讼,则他有权选择是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还是以原告身份向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则其诉讼地位就是原告,自然就不存在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 2、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是通过支持一方当事人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利益。由于他在诉讼中始终辅助一方当事人,并以一方当事人的主张为转移。
管辖权异议答辩状答辩人:XXX,女,汉族,1977年07月07日生,住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诉X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现针对此管辖异议提出答辩如下: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程序,且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异议不能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第 一、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已经超过提管辖异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民诉法程序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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