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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异议答辩人:XXX女,汉族,1977年7月7日出生,生活X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联系电话:XXXXXXXX。XX诉XX在租赁合同纠纷案件中,由于被告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管辖异议提出答辩如下: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不符合法律程序,违反现行法律规定,异议不能成立,应当依法予以驳回。一、申请人管辖异议申请已超过提出管辖异议的法定期限,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复印件,被告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本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11月24日签收起诉相关材料,其应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即2015年12月9日前)提交管辖异议申请,而申请人于2015年12月29日提交申请书,已超过法定期限,法院应依法驳回其异议申请。第二,根据现行法律,XXXX区人民法院是本案具有合法管辖权的法院,申请人的管辖异议申请没有事实
如果提交答辩状期间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答辩状可以提交也可以不提交;答辩状提交与否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1.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2.答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
答辩人:王XX,女,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市区路,身份证号码:,现经常居住地:XXXXX..被答辩人:陈XX,男,197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地市区路。身份证号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因被答辩人陈XX提出管辖权异议,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一、《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首先,借款合同中明确了履行地,双方争议应由履行地法院管辖;如果借款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那么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之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二、该借款合同履行中答辩人是在区辖区内把货币支付给被答辩人的,合同的履行地在区境内,所以人民法院也有管辖权。三、依据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五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在实际提供了借款的场合下,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有两个:在提供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因此,借款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返还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出借人,因此出借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依据新的《民诉解释》第十八条“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现答辩人王XX要求被答辩人支付货币,所以答辩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综上,人民法院有权对此案管辖。此致***人民法院答辩人:***日期:****以上内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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