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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和非在编两种,在编的人员不能经商,否则会受到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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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包括在编和非在编两种,在编的人员不能经商,否则会受到处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六项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事业单位人员不得经营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工作等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开除处分:(一)贪污、索贿、受贿、受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3)在公务活动或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证券和支付凭证的;(4)利用知道或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性活动或者兼职领取报酬的;(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有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记过上述处分。
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的,开除。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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