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离婚后承租权的处理 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夫妻共同居住,或者婚后由一方承租的公房,由夫妻共同居住,...
根据新动有关法规的规定,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新动有关法规的规定,拆迁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标准的非居住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协议解除租赁关系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未达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可见,承租人可与出租方协商是否解除租赁合同。若解除租赁合同,则按照双方达成的协议解决;若不解除租赁合同,则承租人可继续承租动迁安置的房屋。另外,拆迁非居住房屋,拆迁人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以下费用:(一)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二)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三)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不管是否补办登记手续,法律承认其效力,因此,在离婚时按照合法的婚姻关系处理,夫妻之间具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尤其财产分割权、子女抚养权和财产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之后的事实婚姻,要想离婚时享有合法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否则,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这样,当事人之间就没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而只享有同居关系的权利和义务,如夫妻财产权、继承权等。
对于公房再婚的配偶不一定享受居住权,居住权的设立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8人已浏览
492人已浏览
119人已浏览
117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