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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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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以下统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将其在企业的出资(包括提供合作条件)份额(以下称为股权)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一、外商企业投资者意思自治发生的股权变更(一)投资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一方投资者与第三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二)国有资产投资中国投资者股权变更时,报中国投资者主管部门签署企业投资股权变更意见,对需要变更的股权进行价值评估,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三)根据外商企业原审批机关的要求提交相应文件;(四)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规定提交的所有文件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批准。二、由于外商企业投资者未出资或未支付出资发生的股权变更,守约方投资者申请变更股权的程序为(一)守约方向原审批机关申请修改原合同、章程,并取得批准(二)向原审批机关提交变更申请、原审批机关批准修改原合同、章程批准文件、重新颁发的批准证书、新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因法定原因发生股权变更的程序。法定理由是指外商企业一方投资者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撤销、注销或死亡。向原审批机关出具法定原因证明并提交董事会决议和董事会签署的变更股权申请。原审批机关应当依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或者撤销外商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以及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本企业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以下简称被投资公司)投资者股权的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其所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自身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投资后,接受被投资公司以利润转增的资本,其增加额不包括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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