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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对债权人主张借款为现金交付...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关系属于实践性法律关系,故原则上债权人应当对借贷合同的订立和借款交付两项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实践中,对债权人主张借款为现金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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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在私人贷款中,出借人应对大量现金交付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举证标准应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说明》第一百八条规定的高度复盖性标准。借款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中注明金额一致,但借款人不承认借款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人民法院应综合交付证明书、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当事人关系、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因素审查当事人的举证,认定是否有借款关系,不能简单地根据优势证据原则认定大额现金交付事实。
贷款人提供的收据与借款合同中载明的金额一致,借款人认可贷款人主张的现金交付事实的,可以认定民间借贷支付中的现金交易;借款人不予认可的,贷款人需要提供交付凭证等相关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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