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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院关于《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如流拍三次,申请人拒绝接受抵债的,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
第一、接受拍卖委托。在这一阶段,委托人将有意要拍卖的房产明确委托给拍卖行,双方签订委托房产拍卖协议,对委托拍卖的标的物达成基本意向。委托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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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拍卖行接受客户委托; 二、拍卖的鉴定与估价; 三、确定拍卖房产底价; 四、确定拍卖日期; 五、发布拍卖公告; 六、审查竞买人资格; 七、竞买人缴付保证金; 八、组织拍卖会实施; 九、拍卖品的权属移交。
首先,法院房地产拍卖不是房屋所有人直接进行房地产交易,而是由拍卖行委托拍卖,拍卖还应签订委托拍卖合同,有委托书进行房地产交易,这是委托交易必须有的书面文件。二是拍卖行开始准备房地产交易:第一步是评估拍卖的房地产价值,以确定拍卖的低价格,拍卖的低价格不能太高或太低,不仅要确保房屋所有者的利益,而且要确保买方的利益。第二步是确定拍卖日期和拍卖公告。然后是审查买方的购买资格和购买条件,买方需要提交相关证明和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与商品房认购书中交付的保证金相同,交易成功转入房屋,交易失败退还给买方。《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拍卖、变卖财产被扣押、扣押后,执行人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件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扣押、扣押的财产;不适合拍卖或者当事人同意不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出售或者自行出售。国家禁止自由出售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交有关单位购买。
(一)拍卖前,查封房屋 (二)拍卖前,评估房屋 (三)第一次拍卖(拍卖不动产,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 1、竞买人应当于拍卖前向人民法院预交保证金。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的,可以不预交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人民法院确定,但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五。 2、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于拍卖日到场。 3、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 (四)第二次拍卖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六十日内再行拍卖。 (五)第三次拍卖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六)变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七)所有权转移 不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通常需要法院出具裁定书等,到房屋所在地的交易中心办理产权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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