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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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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仍然向国务院部门申请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对国务院部门行政复议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1,劳动部门做出的决定,属于行政管理范围。对劳动部门做出行政决定不服,行政相对人可以向做出决定的劳动部门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行政相对人也可以不经过复议,直接向做出决定劳动部门所在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后不得再申请行政复议。3,《行政复议法》规定: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条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依法受理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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