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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下列情况下可以提出: 1、一方对另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 2、一方构成重婚的。 3、一方与第三者同居的。 4、一方遗弃、虐待家庭成...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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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但是并不是符合以上情形,都可以提出赔偿并获得法院的支持。必须还要满足以下的条件: (一)离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的无过错方的配偶。首先,导致婚姻破裂的原因是以上四种情形中的一种;其次,必须是起诉离婚,如果是不起诉离婚而仅依此条例提出赔偿请求的以及人民法院不准离婚案件中,则请求不会得到支持。 (二)离婚损害赔偿必须要在规定的期间内提出。虽然,关于提出请求的时间法律上并无规定,但是可以参照以下标准: 1.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则请求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其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项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一年内单独提出。 3.如果在一审时未提出,可以在二审时提出,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此问题在离婚一年内另行起诉。
1、侵害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2、侵害身份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3、侵害财产权的精神损害赔偿; 4、侵害婚姻关系的精神损害赔偿; 5、侵害死者的精神损害赔偿; 6、违约行为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
1.侵害他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给他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2.侵犯监护身份权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给监护人造成精神损害的; 3.侵害死者人格权或非法利用、侵害遗体、遗骨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的; 4.灭失或毁损他人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而造成精神损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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