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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解决这一问题最直接的两法条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
物的担保亦应优先于人的担保。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的保证范围会缩减,其保证责任也会减免。在同一债权上同时存在物的担保与人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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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执行债务人。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首先要看保证人承承担的是连带带责任还一般保证,如果是一般保证当的话首先执行的是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的财产不够的情况下才执行保证人的财产。 2、如果是连带责任可以执行债务人的财产也可以是保证人的财产,没有约定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是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债权担保最初没有书面规定,物担保和人担保哪一个具有优先权的话,那么担保物的担保优先于担保人。 因为担保物相对可靠,更容易实现偿还债务;如果债权担保最初有用书面规定来这物担保和人担保的优先权,那就要根据当初的规定来执行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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