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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应是生效之日。

2022-10-2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刑罚里,对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刑期,明确规定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而对缓刑考验期限,却规定为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可见在立法上执行之日与确定之日是不同的时间概念。由于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此从执行之日起计算又可称为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见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及适用简易程序刑事判决书样式)。由此,笔者认为从刑法条文来看,确定之日不是指生效之日。从缓刑考验期限的性质上看,确定之日不是生效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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