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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该可通过提供如下证据: (一)损失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侵权前后订单、入库等凭据证明损失程度; (二)确权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证书...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任何类型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还是贯穿案件始终的。 通常来讲,即使能够适用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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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纠纷该可通过提供如下证据: (一)损失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侵权前后订单、入库等凭据证明损失程度; (二)确权证据。当事人应当提供专利证书、专利申请书等证件证明专利权合法有效; (三)侵权证据。当事人可提供侵权人侵权前后的客流量、纳税数额等材料证明侵权所得。
(一)原告的举证责任 任何类型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这一总的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还是贯穿案件始终的。 通常来讲,即使能够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告一般也需要承担以下举证责任: 1、原告要向法院提起诉讼,就必须得提交符合立案标准的相应证据材料证明法院受理此案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这一点是毋庸赘述的。 2、在立案以后,原告要想让法院适用专利法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这一规定,原告还需要逐一举证证明该案是否符合前面所提到的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原告首先需要证明或者充分说明:按照其专利方法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新产品”。 3、在上述基础上,原告还需要证明:被告生产的涉案产品与按照原告专利方法所直接生产出来的产品属于“同样产品”,为此,原告需要结合涉案产品的组份、结构或质量、功能、性能对其是否属于“同样产品”予以充分的举证、说明、解释。 (二)被告的举证责任 被告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应该以其足以证明被告所采用的生产方法本质上不同于原告专利方法为限。否则,就不利于保护被告的商业秘密,对被告来说有失公平。换句话说,如果原告专利方法中含有多个必要技术特征,那么根据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被告只需举证证明自己制造方法中至少有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本质上不同于原告专利方法中的相应技术特征,这时被告就已经完成了其相应的关于其不侵权的举证责任。 当然,被告不能仅仅从口头上或者提供单方的书面材料而主张其制造方法与原告专利方法不同,他还必须同时证明按照自己所提供的不同于原告专利的制造方法同样可以生产出被告的涉案产品,必要时,法院还可以咨询本行业的专家意见或者到被告生产现场进行现场勘验,以确定被告所提供的方法是否切实可行并与原告的专利方法存在本质区别。因此总的说来,即使在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的举证责任相对来说还是比较轻的。
相对于其它的民事纠纷,专利纠纷要收集的证据相对较多,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1、权利证据。包括专利证书、专利许可协议,如果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话,最好还要提供证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权利稳定性的评价报告,这些证据都是为了证明被侵犯的权利是在中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2、有关侵权人情况的证据。包括侵权人确切的名称、地址、企业性质、注册资金、人员数、经营范围等情况,都是当事人首先应了解的。 3、有关侵权事实的证据。证明侵权者确实存在侵犯专利权的行为的证据在处理侵权过程中是至关重要的。这些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侵权物品的实物、照片、产品目录、销售发票、购销合同等。 4、有关损害赔偿的证据。专利权人要提供证据,证明因对方的侵权行为,自己专利产品的销售量减少,或销售价格降低,以及其他多付出的费用或少收入的费用等损失,才能使自己的诉求更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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