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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 客观要件 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
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犯罪对象是信用卡资料信息。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手段获取或者以金钱、物质等换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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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刑法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本罪定罪处罚: 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 2.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数量较多的; 3.窃取、收买、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致使国家和公民的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 4.造成其他较重后果的。 (二)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行为人将窃取、收买到手的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用于自己伪造信用卡的,又会触犯刑法第177条第l款第4项的规定构成伪造金融票证罪。这种情况属于吸收犯。按照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只定伪造金融票证罪一个罪,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2.行为人明知犯罪分子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而为其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以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犯论处。 3.依据刑法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应当从重处罚。
(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信用卡资料的管理秩序及信 用卡持卡人的个人隐私。(二)客观要件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三个行为。 (三)主体要件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 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如果行为人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将从重处罚。(四)主观要件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明知信用卡是他人的,而窃取、 收买或者非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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