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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如申请人享有香港特区的居留权但未持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必须在申请特区护照的同时申请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
申请进出口权所需资料:、营业执照正副本、代码证正副本、国、地税正副本、公章、名章、财务章、法人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开户核准通知书、财务人员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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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于本省内迁移户口的公民,无需再提供户籍证明。而对于省外公民申请迁入本省,只要能够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通过人口信息系统查询相关信息,就可以不必再提供户籍证明。 (二) 对于需要公安机关出具户籍证明的公民,应该告知他们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是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如果公民需要提供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应由户籍地派出所加盖户籍专用章予以确认,并签注日期。在确认前,应与人口信息系统进行核对。
1.迁移申报材料:迁移户口申请;接收单位证明;拟迁移户口人员户籍证明及户成员关系证明或公证书;申请人和拟迁移户口人员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留存复印件);房产证原件(留存复印件)。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1.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 2.《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副页》,《出生医学证明书》(第二联限本市医院出生婴儿); 3.《收养登记书》及《收养登记证》(复印件)上并加盖本市、区(县)民政局收养登记专用章(钢印);(指收养儿) 4.《结婚证》; 5.《计划外生育申报出生证登记证明》;(指第二胎及以上)备注:随父报户口、须出具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证明》及《居民身份证》。 办理时限申请资料齐全后,当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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