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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房屋继承手续? 一、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销户籍,办理死亡证明;二、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文件; 4、继承人的身份证件;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文件:《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复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房屋继承公证程序:1。申请房屋继承登记时,房地产分割和产权转让应当在分割后30日内向房屋主管行政机关提出登记申请,并向登记机关提交被继承人死亡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明、公证书、遗产分割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原房屋所有权证、原土地使用权证、遗嘱和遗嘱证明。弃权者还需提交同一顺序放弃继承权的弃权证明。手续完成的,由登记机关受理。二、登记机关应当对受理的申请进行权属审查。审查主要是检查产权档案,审查申请人提交的各种证明材料和证件。3、公告公告申请人提交的遗产分割方案及相关资料和证件,征求异议,核实证据,防止出错。如果没有异议,则进行核准登记。四、核准登记,颁发《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暂停登记、不予登记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权利人(申请人)。经登记机关审核,继承房屋产权来源明确、证件齐全、手续齐全、公告无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当按照《城市房屋所有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受理登记后两个月内批准登记,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同时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
1、办理房屋遗产继承需要的手续是: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到驻场税务所办理税收核定,领取完税凭证换领新的产证。 2、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四条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嘱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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