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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价格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是什么?

2022-09-10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在价格监督检查活动中有下列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价格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二)对价格举报事项拖延、推诿或者不依法办理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将依法取得的价格检查资料用于价格监督检查以外的;(四)在价格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收受财物的;(五)违反监督检查职责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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