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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行政赔偿判决执行上诉状

2022-08-08
原告:张xx,男,53岁,住xx街道洋山村南区72号。 被告:xx市教育局,熊xx,局长。 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履行依法处理行政赔偿申请的法定职责。 二、判决被告赔偿自1995年12月至2010年8月(或至今)的损害。 事实和理由:虽然被告对原告的侵害始自1991年。但是,自1995年12月起,实施的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的陷害行为,已由余姚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办公室确认为:违法,以新的: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陷害了。特对自1995年12月至2010年8月,十五年期间对原告的损害,提出行政赔偿诉讼如下: 一、余姚市教育局实施持续涉嫌强迫劳动等犯罪的陷害行为,是自1995提12月起,由肖焕凡勾结朱爱华等法律主体的职务行为,共同实施的。并由朱开权自2005年2月1日以来,持续实施的。虽然,2008年11月起,余姚市教育局又实施了以停发工资,力图持续实施涉嫌强迫劳动犯罪的陷害。但已有2010年8月,被决定:自2008年11月以来,变更为搁置工伤争议,予病假待遇了。 二、虽然,与强迫劳动之前的,在家长休期间的待遇有区别。由全额工资,变成80%或者50%的工资了。但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已被纠正了。或者说,已被确认为违法了。为此,余姚市教育局是要承担非法限制原告人身自由期间的损害赔偿的。 三、赔偿的内容: 1、是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损失费。以宁波市当前平均工资的五倍赔偿。 2、是原告为维权的材料、财产,和精力损失费赔偿一百五十万元。 3、在强迫劳动期间,仍以涉嫌绑架、伤害犯罪的行为陷害原告的损害,赔偿300万元。 为维护劳动法律、法规的严肃性,追究被以第三人侵权的法律责任,特提起上述行政赔偿诉求。因这是不断向余姚法院起诉,仍无反馈消息的。特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述诉求。 此致 具状人:xxx 20**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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