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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苗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政府的约定,向省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其指定的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供应第一类疫苗,不得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供应。疫苗生产企...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国家免疫规划,是指按照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确定的疫苗品种、免疫程序或者接种方案,在人群中有计划地进行预防接种,以预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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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公布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并根据疫苗的国家标准,结合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制定、公布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免疫程序和其他疫苗的免疫程序或者使用指导原则。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免疫程序、疫苗使用指导原则,结合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流行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接种方案,并报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疫苗流通与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疫情,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预防法》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05年3月24日发表,从2005年6月1日开始实施。《国务院关于修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于2016年4月13日通过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现在发表,自发表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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