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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为何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进行规定?医疗事故保险能否作为赔偿依据

2022-03-05
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的增多,医疗事故案件的赔偿额也不断增加,为确保损害赔偿能够实现以及医方的正常经营,人们希望通过保险的方式解决医疗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由于医疗事故保险制度的构建是跨学科的综合性问题,对此进行专门性论述的文章很少,一般仅谈及医疗事故是社会保障,这一点与我国目前迫切需要医疗事故保险的现实极不相称,有文章介绍了美国医疗过失的保险制度,供我国行政管理部门参考借鉴。笔者认为,医疗过失保险制度属一国保险制度的组成部分,所以,在构建医疗过失保险制度时,就应当遵守我国的《保险法》及相关的法规、规章和惯例。另外,我国医疗过失保险制度的构建尚处于起步阶段,经验少,理论准备不足,应当充分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 (一)关于医疗保险制度设立的步骤上文谈到医疗过失保险不宜定位在商业保险的范畴,所以在该制度建立之初,应当由某一卫生行政管理区域的所有医院根据规模大小、等级以及以往的医疗过失记录,定期向该卫生行政部门交纳一定费用,建立这一封闭性保险基金,开始时,该基金可以由医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当运作成熟以后,交由国家社会保险机构专门管理,采取这样的步骤有如下好处:首先基金建立伊始,由卫生行政机关管理,有利于基金的迅速建成。因卫生行政部门对各医院有行政管理关系,各医院尽管可能有抵触,但不得不交。其次在条件未成熟时,由行政机关管理,可以及时调整收费比例,调整各项制度。最后当基金建成后,各医疗单位得到收益,形成制度后,交由国家社会保险机构管理。社会保险机构是专门的资金管理部门,在投资、理财等方面比较擅长,交由它们管理,有利于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 (二)保险赔偿医疗过失保险一般是以赔偿为基础,而不论是否由一次事故所致。而保险赔偿应当包括:保险赔偿的依据,即保险公司依据什么对医疗单位赔偿;保险赔偿的金额,即当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赔偿多少金额。(1)关于保险赔偿的依据。主要应当有两个:一是法院生效判决;二是医疗过失的鉴定结论。法院的判决表明医疗过失的责任已经明确,可以据此对医疗单位赔偿。当医患双方不愿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也可以医疗鉴定结论作为赔偿的依据。(2)关于保险赔偿的金额。医疗过失保险属责任险,当发生医疗过失时,其保险赔偿的金额应当以实际赔偿责任为依据。也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在签定保险合同时约定一个最高限额,当实际损害不足该限额时,由保险公司全部赔偿,当实际损害超过该限额时,保险公司的赔偿以该限额为限。超过部分由投保人自行承担。综上所述,医疗过失保险制度的建立是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国家应组织医疗单位、卫生行政部门、社会保险机构等部门的人员充分协商,借鉴发达国家的医疗过失保险制度构建的经验,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从我国现存的法律制度出发,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有利于我国卫生事业发展的、有利于保护国民生命健康的医疗过失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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