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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要带头遵纪守法,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参与民间非法金融活动,不准有以下行为: 1、组织、从事、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2、组织、从事、参与民间高利贷活动; 3、组织、从事、参与高利转贷行为; 4、为民间高利贷活动提供担保; 5、为高利借贷活动、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方便和保护; 6、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以投资或出借资金等形式获取高额收益回报; 7、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无偿或低息借款,高利出借资金给管理和服务对象。对党员、国家公职人员违反本通知“七不准”的相关行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拒不改正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如果没有召集其他人员参加或不是非法集资活动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纯属受害者,没有法律责任。如果不能追缴非法集资款,那么受害人只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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