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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有: (1)超过船舶优先权时效1年。船舶优先权的1年时效不适用时效中止和中断的规定。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
1、船舶灭失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的,船舶优先权消灭; 3、海事请求自船舶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船舶优先权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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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原因: (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3)船舶灭失。前款第(1)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船舶优先权消灭的原因如下: (一)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 (二)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 (三)船舶灭失。 前款第 (一)项的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者中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十九条
根据我国《海商法》的有关规定,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只能通过法院扣押产生优先权的船舶来实现。而且我国保护的5项海事请求权转移时,其船舶优先权也随之转移。船舶优先权不因船舶所有权的转让而消灭,但是,船舶转让时,船舶优先权自法院应受让人申请予以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不行使的船舶所有权转让而转移,这在实际上是一种对物诉讼的特征,尽管我国司法制度不承认对物诉讼,但在《海商法》司法实践中作为一种现象还是存在的。关于船舶优先权的消灭,根据我国《海商法》,主要基于下列三点原因:1、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其间不得中止或中断。2、船舶经法院强制出售。3、船舶灭失。需要注意的是,船舶优先权的消灭,并不等于其保护的债权也随之消灭,按照我国民法基本原理,已经丧失了优先权的债权,在时效规定期间内,仍可以同无优先权的债权一起行使其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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