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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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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当前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构成要件要素上:主观上是否必须具备流氓动机,殴打是否必须发生在公共场所,随意是否应当理解为无故、无理,聚众哄闹型寻衅滋事罪以及法条中的情节恶劣是否包括了发生重伤、死亡等严重结果的情形。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对相关的问题展开探讨,力图为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件的裁判提供较为明确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或者:(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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