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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若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价款,承包人有权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如果发包人在合理催告后仍未支付工程价款,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达成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但不得折价或拍卖。如果折价或拍卖不适用,承包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根据该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解决工程欠款有哪些对策政府有关部门应对建设单位上报的项目进行严格审查,尤其是投资能力的审查,严格执行先落实资金,后上项目的原则,严格审查上报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资金不落实不审批,对抽逃资金的要追究法律责任,审批后增加概算扩大工程规模的责令补充资金或停止扩大规模。因主管部门审查不详,导致不良后果的,也要追究主管部门和主办人员的行政责任。二、工程款纠纷问题的司法应对自2004年开始三年内解决全国范围内的拖欠工程款、这是国务院94号文件的明确要求,用司法手段解决拖欠工程款则是解决工程款拖欠最重要最有效的手段。律师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是工程款案件或与工程款有关的案件,某种意义上说,解决工程款拖欠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正是当前律师办理工程纠纷案件的第一要务。同时,由于建设工程合同本身的复杂性,导致相当多的工程款纠纷案件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疑难、复杂的法律问题,许多案件成为久拖不决,久拖难决的积案、悬案。面对工程款诉讼案件,律师在办案过程中尽管刻苦用心、绞尽脑汁,但由于我国整个建设工程的立法框架对工程款问题的调控办法相对薄弱,法律、法规层面的立法严重缺乏操作性条款。
这样也就较好地解决了留置送达时因无人作证而使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不能生效的问题按照《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场公证具有实用、有效且容易实施的特点,同时较好地解决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证据不足及程序不合法的问题,就不能发生法律效力。在办案过程中,执法人员经常遇到直接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而当事人拒绝签收的情形,如果要采用留置送达的方法,执法人员当即在送达回证上记明当事人拒收的事实,并由公证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作证。不管当事人以何种手段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只要送达现场有两名公证人员签字作证,执法人员的送达就符合程序要求,一旦发生当事人拒不签收情形。实践证明。因此,送达难成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案件的一道难题。要解决这一难题,笔者认为,质量技监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其他执法文书,而后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留置于现场,从而完成送达程序的一种送达方法。其核心内容是公证人员现场作证以证明送达程序完成的事实。由于种种原因,执法人员在采用留置送达时,同时邀请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一同前往,采用现场公证的方法是一个有效途径。所谓现场公证,是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执法人员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时,只有送达当事人签收才生效,才具有法律效力;没有送达,则现场必须有证人签字作证才符合办案程序要求、派出所干警或者附近群众给予签字作证,不太可能邀请到当地基层组织。(作者单位:福建省漳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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