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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合同签订的抵押房屋保全规定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紧急情况不立即申请保全,将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保全。
1、房屋保全意思,简单的说就是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并担保,对被告的房屋进行“暂时查封”,短时间内不能买卖或者处置。 2、专业解释为: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房屋保全是指人民法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将被保全人的房屋采取查封、冻结等的措施,禁止房屋所有人将房屋出售、转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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